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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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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来源: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0 15:07:22

  公路连通千万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江门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类占道挖掘施工不可避免,但道路并非你想开挖就开挖。符合法律和法规条款的涉路施工行为必须向交通部门申请许可后才可实施;属于法律和法规禁止行为的切不可实施。擅自增设路口、埋设管线等均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2年10月,江门市区S270线处有人擅自开挖路边绿化带,增设平面交叉道口;2023年9月,台山G240线处有人违法顶管施工埋设电缆管线线处有村民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以上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已依法依规移交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据公路部门统计,2022年以来已发生公路违法案件约510宗,其中擅自在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居多。公路违法行为对路产路权造成侵害,影响道路使用年数的限制及道路畅通,对群众出行造成安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为做好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出行走安全路走畅通路,公路部门加强路产巡查队伍建设,增加日常上路巡查人员及频次,对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到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制止。然而,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部分群众存在公路法律知识盲区,守法意识淡薄,对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认识不足,因此,公路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须久久为功。一起来学习关于公路路产路权的有关知识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1.禁止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禁止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沙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3.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4.禁止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5.禁止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

  7.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方可进行。

  8.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相关的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方可进行。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液体的管道。

  11.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违法违规实施涉路施工均须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工作任重道远,离不开所有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一起营造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保障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图文/市公路事务中心路政服务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