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我公司组织召开了利川市石板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型材)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工作组由我公司代表和特邀专家(名单附后)组成。验收组现场检查了该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作情况,听取了我公司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联的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了《利川市石板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型材)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利川市石板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委托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6年8月4日,利川市环保局以利环审[2016]55号文对《利川市石板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型材)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竣工。项目环评总投资:510万元,环保投资15.1万元。实际总投资55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23.5万元。
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将表土堆场和废石堆场的位置和面积进行了调整,新设置的表土堆场和废石堆场位于矿区范围内,且满足弃渣场的要求,因此,项目未出现重大变动。
2)对矿山剥离的表土采取保护性措施,实行单采、单运、单独堆放,待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用于采空区、废石加工区土地复垦;
4)将开采过程中形成的边坡处松散岩石及时清洗整理、清运,不在雨天气进行矿石采掘活动;
5)在表土场、弃渣场周边设置挡土墙;开采过程中形成的边坡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生产废水经排水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来生产过程。
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于采、装、运过程中产生粉尘。运营期项目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如下: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运营期废气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无环保部门的通知和处罚。故项目采取的废气防治措施可行。
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种机械设备的噪声和运输车辆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等。运营期间项目采取了以下噪声治理措施:
2)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及时来维护工作,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及时检修,未产生设备机械带病作业的现象。
运营期间噪声为间歇式噪声,通过距离衰减作用,噪声对项目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运营期固态废料主要为表层剥离物、废石以及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项目采取的固废治理措施如下:
1)表层剥离土和废石分别运往排土场和废石堆场,并在排土场和废石堆场建设了挡土墙;
根据现场调查,本工程运营期固废均得到了合理处置,未在现场随意抛洒或堆放垃圾,治理措施可行。
项目区内采石等过程中对表层土体的剥离,岩石的开采与破碎等过程,会造成植被破坏、土壤破坏、水土流失、生物量减少。矿山实行边开采边剥离,未对矿区表面一次性完全剥离,能减轻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通过后期复垦后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在矿区西侧设置了排水沟,排水沟尾端设置了10m3沉淀池,项目生产废水经排水沟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的全部过程。本项目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对环境影响小。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自于表土剥离和开采扬尘、切割粉尘、堆场扬尘、运输扬尘以及装卸扬尘等。为减小粉尘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项目采用湿法切割进行开采,并在开采区、矿山公路、堆场进行洒水降尘,洒水处理后的粉尘进行及时清扫,避免风干后二次污染,项目运送过程中加盖苫布,控制车辆运输速度,减小粉尘产生量。
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排放粉尘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达标排放。因此,本工程采取的各项措施有效,工程运行对周围环境空气不会产生非常明显影响。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到《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能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对旁边的环境影响较小。项目200m范围内无居民分布,运营期噪声对旁边的环境影响小。
项目运营期固态废料主要来自于剥离表土、废石以及工作人员生活垃圾。项目剥离表土运往排土场,废石则运往废石堆场,项目排土场和废石堆场外围均有建设挡土墙,排土场剥离表土后期将用于闭矿后生态复垦。生活垃圾则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态废料对旁边的环境影响较小。
利川市石板岭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型材)开采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采取的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有效,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小。完工验收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公示期为2020年6月8日-2020年7月6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关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